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寵物善終,英國升學,osaka travel-東莞女大學生反抗猥褻被指咎由自取遭質疑


  廣東東莞理工學院19歲大二女生小米在教學樓廁所被同校大四男生猥褻,在反抗逃脫之中竟遭殘忍殺害。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在一審宣判中,判處被告人敖翔死刑,緩期兩年執行,在網絡上迅速掀起質疑狂潮。法院回應:被告人有投案自首情節,根據刑法第67條,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……考慮到被害人“有激烈反抗行為,才導致被告殺人”。(今日本報A15版)

  遭遇猥褻而反抗,本屬正當,但依法院回應的言下之意,倒似成死路自尋,咎由自取,豈非咄咄怪事?也無怪乎網友將敖翔案稱為廣東版“藥傢鑫”案——藥傢鑫8刀捅死張妙,有律師和專傢以“激情殺人說”為之開脫,敖翔將小米頭部、臉部往地上猛撞,又捂嘴掐頸致其死亡,則有法院以小米“有激烈反抗行為”為敖翔卸責!還分是非不?

  法院稱敖翔有投案自首情節(小米父母認為,在被告人敖翔逃到廣州後,警方已經鎖定他為作案對象,敖翔在走投無路的情況下才選擇投案);藥傢鑫同樣有自首情節,但終究難免一死,——蓋因罪大惡極,些微自首情節,比照起來,已屬忽略不計。

  《刑法》第232條規定:“故意殺人的,處死刑、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;情節較輕的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”正如有律師所言,故意殺人,首先考慮,即為死刑,若有其他情節,再考慮其他法定刑;《刑法》第61條規定:“對於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,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、犯罪的性質、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”,據相關學理解釋,酌定情節又分犯罪動機、犯罪手段、犯罪時間和地點、犯罪所造成的損害結果、犯罪人的個人情況及一貫表現等。

  張妙被藥傢鑫殺死,小米被敖翔殺死,後果均屬極其嚴重。藥傢鑫捅殺張妙,在於“殺人滅口”,敖翔殺死小米,同樣在於防范“東窗事發”, 動機同屬極其卑劣。藥傢鑫連捅張妙八刀,手段極其殘忍,自不待言;敖翔連撞帶捂又掐,致使小米死亡,程度不相伯仲。藥傢鑫作案路段,屬於公共場所,敖翔作案,則潛伏在女廁,同是公共場所。同時利用男性之於女性之生理優勢,恃強凌弱,不顧念同窗之情;尤須一提的是,之前即已作案猥褻女同學7起,屬於慣犯,猥瑣卑劣,品行低級,人身危險性大,嚴重威脅他人安全,社會影響亦是極其惡劣。

  投案自首,“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”,“可以”而已,但不是必須從輕發落。罪與刑,也總應適當。退一步說,即或死刑立即執行還是死緩可以商榷,但無論如何,小米“有激烈反抗行為”也絕不成其為“死緩”——替敖翔開脫、減輕罪責的理由。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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