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寵物善終,英國升學,osaka travel-廣東“幻覺招供”局長受賄34萬元終審獲刑五年


  31日上午廣東省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向媒體通報,因在二審的法庭上翻供,稱其在偵察階段供述的犯罪事實,是在出現瞭“幻覺”的情況下招供而聞名的原廣東省始興縣水利局局長張遠周受賄一案,終審判決維持原審法院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5年,並處沒收個人財產5萬元的一審判決。

  法院經審理查明,2001年至2003年間,被告人張遠周任始興縣水利局局長期間,在始興縣河角、寶溪和遠逕小型水庫除險加固工程過程中,多次收受工程施工老板夏某給的現金,共計人民幣1.3萬元;2005年至2006年間,張遠周在始興縣城南鎮河南村謝屋組興建一棟二層半的樓房時,夏某幫其墊付瞭做房子的工人工資2萬元。至案發時,張仍然沒有支付該筆費用;1999年至2006年,張遠周在任水利局局長期間,利用其系始興縣墨江河堤一期、二期和始興縣城市防洪建設工程負責人的職務便利,多次分別收受工程施工老板段某、曾某給的現金人民幣16萬元和13.5萬元;2001年至2003年,張遠周在任始興縣水利局局長期間,在始興縣小型水庫除險加固工程過程中,四次收受工程施工老板劉某給的現金,共計人民幣2萬元。

  案發後,張遠周的傢屬已代其退還贓款50萬元。

  被告人張遠周於1992年11月至1997年12月任始興縣司前鎮黨委書記;1997年12月至2007年2月任始興縣水利局局長;2007年2月開始任始興縣林業局黨委書記。

  根據上述犯罪事實,始興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為,被告人張遠周身為國傢工作人員,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,非法收受夏某等人賄賂的人民幣34.8萬元,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。據此,該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5年,並處沒收個人財產5萬元。宣判後,張遠周以量刑過重為由向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。

  在5月8日二審開庭審理的法庭上,被告人張遠周陳述上訴理由時說:“指控我的這些所謂的數額,是施工單位逢年過節時以送紅包的形式送的,我沒有給施工隊特殊照顧,沒有對國傢和人民造成損失,我也沒有特別照顧他們,給他們增加利益。整個受賄數額我不可能每一筆都記得清楚,這是一筆糊塗賬。我是在出現瞭幻覺的情況下,抱著相信辦案人員會調查清楚,才基本承認的。一審對我的判決不公,該減除的(數額)沒有減除,再說我不是索賄,是他們出於感激我,逢年過節給我送的,而且有些我都主動上交瞭。為此,我請求二審法院給我一個公正的判決。

  法庭針對張遠周“出現瞭幻覺”一說,當庭播放瞭兩份案件偵察機關訊問張遠周筆錄的同步錄音錄像。可以看到張遠周的精神狀態良好,回答問題也比較清晰,並對自己犯罪的事實做瞭交代。

  張遠周對此辯稱:這個錄像隻是看到表面,不能看到心理。當時做錄像有原因,辦案人員說我如果翻供,就沒有自首,我當時想到如果自首,判得就比較輕。我想爭取最輕的處理。而且當時我太太也病瞭,我想趕快出去。那些數字都是他們提示我的,在這種情況下,我錯失瞭兩次把我的問題說清楚的機會。

  韶關中院對於上訴人張遠周及其辯護人提出一審判決認定其受賄34.8萬元數額有誤,主要是段某和曾某的行賄數額有誤的辯解、辯護意見,經查,張遠周多次供述的受賄時間、地點、數額均與段某、曾某的陳述相互印證,故該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不成立,法院不予支持;對於張遠周提出其沒有索賄,收受的錢都是逢年過節施工單位以送紅包的形式送的,沒有給施工隊特殊照顧的上訴意見,經查,張遠周有權決定內部招標的邀標對象、招標規則及對工程款的結算,張遠周雖沒有索賄,但其利用職務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,收受他人紅包,行賄、受賄雙方均明知這種年節紅包的給予是建立在“權錢交易”的基礎之上的,行賄人也正是看中這樣的“投資”具有可期待的利益而送錢的,其收受紅包的行為構成受賄,故該上訴理由不成立,法院也不予采納。

  據此,終審判決認為,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張遠周犯受賄罪的事實清楚、證據確實、充分。駁回被告人張遠周的上訴,維持一審判決。(人民法院報-中國法院網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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